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未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当支付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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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某煤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郑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19日  阅读量:23

  简要案情

  2020年4月,劳动者陈某在煤业公司工作期间受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陈某申请仲裁并引发本案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工伤保险机构已将陈某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175元支付给煤业公司,公司并未及时发放给陈某。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煤业公司协助陈某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待遇理赔和领取手续;煤业公司支付陈某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煤业有限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175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机构拨付劳动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工伤保险待遇资金,用人单位收到款项后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给劳动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劳动者主张该款项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并自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切实把劳动者权利保护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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