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在某快递公司从事快递业务派送工作。工作期间,通过微信群接受公司投递工作安排和管理。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杨某使用部门主管工号进行派送件;2019年9月起杨某以自己工号进行派送件,在此期间工资均由其主管通过微信发放。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杨某多次与其主管沟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但均遭对方拒绝。杨某据此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快递公司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1年5月,杨某在二审阶段向广州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总工会迅速指派工会律师为杨某代拟法律文书、代理诉讼案件,免费提供工会法律援助服务。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快递公司与杨某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公司向杨某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3866.35元;快递公司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693.96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复杂多样,任务分配方式、薪酬制度、管理规范等具有灵活性,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经营风险掩盖实际用工的事实。本案中,杨某的工作直接对快递公司的站点承包人负责,但他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这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不清楚用人单位主体,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中处于被动维权的境况。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劳动者举证困难,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往往选择忍气吞声。
近年来,广州市总工会认真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精准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急难愁盼问题,通过提供免费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撑腰,让广大职工群众拥有实打实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工会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本案中,在工会的法律援助下,杨某关于确认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等诉求得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切实保障了快递员的合法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