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聘用合同约定违约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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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18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某技术学院与林某签订《“人才特区”特聘青年研究员聘用合同书》,约定聘用期限为3年、若林某擅自在校外兼职,则应当上缴兼职所得;若服务未满三年,因个人原因辞职、被解聘的,应向学院支付实领各项薪酬待遇、安家费、购房补贴总额20%的违约金等。未满三年,林某即受聘为其他大学的教授,并向某技术学院提出离职。某技术学院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聘用合同,由林某向其支付违约金,获裁决支持。林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人事争议,应当优先适用人事法律法规。某技术学院向林某支付较高的劳动报酬、安家费和租房补贴等待遇,要求林某按照事业单位管理要求服务三年,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并无显失公平和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若劳动者违约却不承担责任,有悖诚信原则。据此,法院判决林某应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我国相关人事法律法规在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并没有明确设置违约金,但为鼓励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应支持企事业单位为留住高层次的才人的投入。因此,在肯定给付安家费和租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以留住人才的同时,亦应支持合同关于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防范高层次的人才随意跳槽给企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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