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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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添加时间:2022年04月07日  阅读量:79

  企业出现停工停产,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或者企业复工复产后,如何正确发放未及时返岗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法条链接】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合中法办(2020)17号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规范指引(暂行)》的通知 第8条 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劳动,职工主张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劳动与其重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未作约定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作标准。职工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本地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案情简介】

  丁某就职于某机械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6000元;机械公司于每月15日发放上月10日至本月9日的工资。2020年春节前,丁某返回外省家乡过节。春节延长假期间,机械公司所属地区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延迟复工时间至2月9日。2月底,机械公司复工复产,而丁某未能返岗或远程办公。机械公司线上发布通知,告知未返岗职工保留职位,将参照国家有关停工停产规定发放工资。机械公司正常发放了丁某1月1日至2月9日工资。但3月15日,丁某仅收到2月工资1540元。人事经理解释,因公司停工,2月9日停工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已经结束,根据国家及所属省有关规定,自2月10日起对未返岗职工发放生活费。丁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月10日至3月9日的工资差额446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000元。

  【仲裁结果】

  经调解,机械公司当庭支付丁某2020年2月10日至3月9日的工资待遇差额3227.8元。丁某撤回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

  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本案中,机械公司实行按月支付工资的制度,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机械公司因疫情原因未复工,停工停产期间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结束的次日(2月3日)起计算,2月底机械公司复工后丁某未返岗,经双方协商,丁某未返岗期间工资待遇参照停工停产标准支付,未返岗期间与机械公司停工期间应连续计算。

  因此,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为丁某未返岗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2020年3月3日至3月9日则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故对于丁某2月10日至3月9日期间的工资待遇,应采取分段核算的方法,扣减机械公司已支付金额后,机械公司应支付工资待遇差额3227.8元(6000元÷21.75天*16天+1540元÷21.75天*5天-1540元)。经向双方释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内涵,,机械公司当庭支付丁某3227.8元工资待遇差额,双方协商同意丁某回公司继续工作,丁某也撤回了仲裁申请。

  (简单提示:21.75天是法定的每月的平均计薪工作日;16天是于2月10日至3月3日扣除双休日后的工作时间;5天是于3月3日至3月9日扣除双休日后的工作时间。)

  【律师说法】

  企业停工停产的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本来并非是一个被受关注的问题,然而今年突遇新冠肺炎疫情,根据各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企业大批量的进入停工停产状态。于此同时,各地纷纷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实施意见,诸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合肥中院发布的合中法办(2020)17号

  文件、厦门市以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发布的通知等,其中最受关注和最易引发纠纷的则是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工资支付的问题。如果企业不能正确的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很容易陷入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风险当中,并且伴随着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将面临支出高额的经济补偿金的不良成本。

  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待遇支付标准的贯彻与执行的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不仅体现了在特殊时期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也促使用人单位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基于此,该周期的性质应视为缓冲期,理解为一个时间长度,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内涵。结合前述案例,如果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简单的理解为“跨越当前支付周期截止时间点”,很容易引发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时间相同,却因为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时间不同,单位承担的工资支付责任大小不同,劳动者享有的保护程度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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