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08年12月26日,卓*于入职**公司,工作岗位是驾驶司机。
2020年6月8日,卓*不慎意外摔伤造成左手臂骨折,于2020年6月9日至11月24日期间累计休病假117天。
2020年11月24日,卓*因左肩关节痛向车队长请假,并向其提交病历资料及病假单,车队长未予准许,卓*未再到岗。
2020年12月9日,**公司以卓*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6日连续旷工12天为由解除与卓*的劳动关系。
《广州花都恒通客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管理奖惩规定》载明:“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
仲裁观点
卓*于2020年12月24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58046.96元。
该委于2021年2月2日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卓*不服该裁决书遂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1.**公司安排卓*从事其他工作是否妥当合理。首先,劳动者提交的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病休期限提出的建议,用人单位享有相应的病假审批权,用人单位可据劳动者的病情及是否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等情况,决定劳动者实际可否休病假及休病假天数。
卓*自2020年6月9日意外摔伤后,在2020年6月9日至6月24日、2020年6月26日至7月2日、2020年7月5日至7月18日、2020年7月20日至9月1日、2020年10月19日至11月24日期间已分别进行了病休。卓*在2020年11月24日向被卓*提交病假申请时,卓*未能举证证明其病情无法提供任何劳动。
其次,根据**公司提交卓*在病假期间的打卡记录显示卓*曾多次离开花都外出清远、阳江、韶关,卓*对此都予以确认,卓*辩称是去外地农村找赤脚医生看病以及顺路去朋友家,但对于卓*的主张并无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卓*在病假期间经常离开花都到外地,其去外地农村找赤脚医生看病的解释不符合常理也无证据证明,对其休病假的必要性存疑。因此**公司结合卓*的身体状况以及在卓*休病假的必要性存疑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并无不妥,卓*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2.卓*自2020年11月25日起未经批准而未再到岗,为此,对卓*从2020年11月25日起每天均以短信形式通知卓*回车队办公室参加候派工作,同时向卓*邮寄告知卓*未经批准不上班已按旷工处理的告知书,还亲自上门家访,卓*确认收到信息、告知书。可见,被卓*已尽安排岗位、催告复工及告知相应责任的义务,但卓*仍未经批准而未到岗上班,拒绝复工。卓*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以卓*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3.爱岗敬业是人们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作为劳动者应该克服自身的一些困难努力工作服务社会,而不能一味要求用人单位满足自身的一些不合理要求,卓*的种种行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卓*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卓*的诉讼请求。
二审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病假管理亦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范畴。对于劳动者的病假申请,用人单位享有审批权,有权根据劳动者的病情、病历资料、病假建议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劳动者休病假及病假天数。
本案中,卓*于2020年11月25日申请休病假,**公司对卓*的病假申请未予同意,卓*之后未再回公司上班,**公司自11月25日起每天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卓*回车队参加候派工作。结合卓*的伤情、已休病假天数、病历资料,以及卓*在病假期间多次离开花都到外地等情况,**公司该处理未超出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合理范畴。卓*未经**公司批准离开岗位,亦确认收到**公司发出的短信,但其未按照通知要求返岗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未返岗的合理理由,在此情况下,**公司以卓*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为合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9699号
案例点评
该案一审、二审关于用人单位拥有病假审批权的论述,会让深受泡病假之苦的用人单位眼前一亮。
如果每个法院都这样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天下可能就没有泡病假的烦忧了图片。我们再来重温这一段“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病假管理亦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范畴。对于劳动者的病假申请,用人单位享有审批权,有权根据劳动者的病情、病历资料、病假建议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劳动者休病假及病假天数。"
但是,如果都这样赋予用人单位审批权,估计很多单位都不会批员工病假了,天下可能就没有病假的说法了图片!
不过,这个案件还有个情节,即该员工在病假期间曾多次离开花都外出清远、阳江、韶关,如果该员工老老实实呆在家里休息,不到处乱跑,该案是否还能赋予用人单位病假审批权,进而按旷工解除呢?估计,案件结果就会反转了!
所以,用人单位对于病假到底有没有审批权,分情况说明:
1)如果员工申请病假的程序、提交的病假材料都合规,且确有疾病事实的情况下,单位的审批权只能是形式上的审批权,用人单位不批病假,按旷工处理,是不行的。
2)如果员工的病假有瑕疵,或员工病假期间从事与病假不相符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裁判者往往认为用人单位具有实质的审批权来支持用人单位。
总之,用人单位在处理泡病假员工时,切勿操之过急,需要等待时机,并做好证据的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