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40小时? 员工嫌少! 高院: 单位不准加班, 错! 补偿员工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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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添加时间:2022年03月01日  阅读量:9

  编者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实行计件、计时混合制的工资计算方式,后来单位决定全部采用计时工资,并要求劳动者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不准加班。法院认为劳动者原来工资中加班工资所占比例较大,单位不准劳动者加班会导致员工无加班工资收入,导致工资大幅降低,因此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下面来看看法院的说理。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7民终714号民事判决书

  江门金力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和姚永彬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实行计件、计时混合制的工资计算方式,而金力公司发出《公告》及《通知》,决定全部采用计时工资,并要求员工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不准加班。虽然《公告》未包含姚永彬在内,但金力公司主张姚永彬的计薪方式仅为计时工资,而《通知》针对的是全体员工。金力公司将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件、计时混合制工资变为单一的计时工资,属于单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而《员工工资统计月报表》中姚永彬的计时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组成,且加班工资所占比例较大,金力公司不准员工加班必然会导致员工无加班工资收入,同时金力公司并无告知员工在无加班工资的情况下仍能维持之前的收入水平,故工资计算方式变更后,姚永彬的工资水平因无加班工资而大幅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的规定,金力公司应向姚永彬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虽然姚永彬在仲裁及一审时认为系金力公司强制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其请求金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并未得到支持。姚永彬认为调岗后薪酬大幅降低表明金力公司已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而金力公司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及降低姚永彬工资水平的行为亦符合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判决金力公司向姚永彬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1153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

  江门金力五金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5月发出的《公告》虽然未包含姚永彬在内,但金力公司主张姚永彬的工资计算方式仅为计时工资,发出的《通知》又时针对全体员工。金力公司将与姚永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计件、计时混合制工资变更为计时工资,而《员工工资统计月报表》中姚永彬的计时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组成,且加班工资占较大比例,金力公司不允许加班必然降低工资收入。金力公司未向员工告知,亦无有效证据证明在无加班工资情况下,员工仍然能维持之前的收入水平,一、二审认定工资计算方式变更后,姚永彬的工资水平降低理据充分。姚永彬因金力公司违规降薪,自2019年5月21日起未回金力公司上班。其后,姚永彬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19年5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要求金力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姚永彬在仲裁和诉讼中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性质上均是劳动关系非因劳动者过错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二者之间具有关联,一、二审判令金力公司向姚永彬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理有据。综上,裁定驳回江门金力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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