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某系被申请人上海某建筑装饰设计公司的员工。2021年3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承建的某工地从事精装工工作,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1年3月至11月工资,申请人与单位负责人协商多次未果,申请人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12月申请仲裁,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至11月工资130000元。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及调解书,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130000元。
【案件评析】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农民工付出劳动,应当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用人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如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若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清偿农民工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