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该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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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人社  添加时间:2022年02月28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付某于2021年1月4日进入某物业公司处从事消控员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付某的工作时间为上12个小时休24个小时。2021年2月24日,付某向该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以该公司超时加班不给加班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通知该公司于2021年3月1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其加班工资。之后,付某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付某的加班工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案中,付某在2021年1月实际工作共计228小时;2月实际工作共计192小时。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付某1-2月份工作时长已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该公司应支付付某加班工资1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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