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提前告知离职,不能扣发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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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江湖  添加时间:2022年02月28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赵某某是某医院的住院部护士,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其中包括1500元基础工资与绩效奖金。2020年8月29日,赵某某因个人原因提交辞职报告。某医院下发文件“在进行绩效分配时,对于未提前一个月申请而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向前推算一个月)”。因赵某某未提前一个月告知离职,某医院扣发了赵某某的当月绩效工资。赵某某于9月3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之后,赵某某提起仲裁,要求某医院支付扣发的8月份绩效工资。仲裁委支持了赵某某的请求。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制定规章制度免除自身支付工资的义务。本案中,绩效奖金是赵某某的月工资构成部分,某医院关于“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告知离职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排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据此扣发赵某某8月份的绩效,于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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