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9年7月进入某餐饮公司,从事烧烤师工作,月工资5500元。2019年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每个月发1000元,发了4个月,共计拖欠工资17500元。后经劳动监察调解,双方约定2020年10月1日前结清拖欠工资17500元,但被申请人未如期支付。后申请人2021年1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审理,于3月10日作出一裁终局裁决,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7500元,现已经强制执行到位,申请人顺利拿到劳动报酬。
【案件评析】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