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领了几个月失业保险金,咋就被判刑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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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江湖  添加时间:2022年02月28日  阅读量:7

  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些人在重新就业后,仍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很多人以为,失业保险金金额少,即便多领取了,也没有什么关系。

  事实并非如此,本文摘录案例中,程某只多领了11220元失业保险金,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处以刑事处罚。

  那么,哪些情形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哪些情形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领取情形继续领取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案例,之后再看笔者的分析。

【案 例】

  案例来源

  (2020)苏0902刑初151号

  案情简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2017年8月份,程某因失业,在盐城市劳动就业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次月开始按月领取1020元的失业保险金。

  2017年9月18日,程某在海马公司重新就业,后于2018年8月份申请辞职。

  程某在重新就业后,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继续骗领盐城市劳动就业中心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共计骗得人民币11220元。

  案发后,程某为处理与海马公司的劳资纠纷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程某退回全部赃款人民币11220元返还给盐城市劳动就业中心。

  公诉机关认为

  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

  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

  判决,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分 析】

  1、哪些情形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时,解除原因不能填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因为第三十七的解除原因是劳动者提出解除;也不能填写第三十六条,因为第三十六条是协商一致解除,如果要填写第三十六条,必须要填写因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排除以上两种原因,才能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

  2、哪些情形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重新就业是指重新找到工作,并不一定要求新用人单位一定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新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为由,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将不会得到支持。因为新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通过向行政部门投诉进行解决,不能成为其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理由。

  3、不符合领取情形继续领取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哪些行为是该条规定的行为,将于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列举了六种情形,其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以上规定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不仅要退回,还要处以罚款。这是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是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失业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金的一种,自然也适用以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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