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没有上班,便没有按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此时,女职工有权以未足额支付产假工资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呢?
案例来源
案号:(2021)鄂01民终750号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7月6日,胡某休产假。期间,公司按基本工资2500元/月的标准向胡某发放工资,合计金额为17500元。之后,胡某又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生育津贴15045.21元。
胡某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375元/月。
2019年5月5日,胡某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各月劳动报酬(含产假工资),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当日收到该通知。
胡某要求公司补足产假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
一、关于补足产假工资差额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期间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的规定,胡某胡某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375元,在休产假期间应得的产假工资为120466.67元(17375元÷30天*208天),其在工作期间已领取的生育津贴为15045.21元、产假工资为17500元,不足部分的产假工资金额为87921.46元,应当由公司向其支付。
二、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胡某产假工资应为120466.67元(17375元÷30天×208天),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存在明显未足额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的情形。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病假、产假工资。
上述规定说明,病假工资、产假工资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性质上也属于劳动报酬。胡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判决公司补足补足产假工资差额87921.46元,支付经济补偿105457.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