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有竞业限制义务吗?一、二审观点差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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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实说劳动法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31日  阅读量:5

  在职期间对外投资第三方公司,既丢了工作,又被老东家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00多万元。在职期间,员工是否有竞业限制义务呢?

案件经过

  李某系某科技公司的销售经理。2014年6月,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保密及不竞争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某在某科技公司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参与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和社团内接受或取得任何职务;如李某出现了上述行为,某科技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以李某任职期间收入总额的50%或人民币30万元两者中较高金额为准。

  2014年7月,李某与部分公司离职人员投资成立第三方公司,并通过该公司间接承接了某科技公司的下游业务。某科技公司发现后,以李某在外投资设立企业、参与经营并获利等理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同时,某科技公司以李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69万余元(李某任职期间总收入的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虽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其在职期间对外投资第三方公司,且该公司间接承接了某科技公司的订单,此举给某科技公司带来一定危害,违反了劳动者忠实义务与诚信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劳动者诚信、敬业精神的弘扬,故结合李某的获利情形,判令李某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金20万元(李某对外投资第三方公司所获利润4万元的5倍)。

案例点评

  在职期间劳动者是否负有竞业限制协议,裁判实践中存在争论,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本案中,一审和二审观点就是截然相反的。本案一审认为劳动者在职期间,既违反竞业限制,又违反忠诚义务,判了30万;二审认为劳动者在职期间,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违反了忠诚义务,判了20万。

  二审判决,除认为员工在职期间不适用竞业限制外,还认为劳动者在职期间成立的公司,与原单位业务存在部分重合,且承接本单位下游业务,与原单位不构成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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