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必须根据预产期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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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31日  阅读量:7

案 情 简 介

  彭女士是某网络公司员工,她怀孕后于当年5月30日通过微信向行政部门询问休产假及工作交接事宜,告知公司自己预产期在当年6月中下旬,将从6月1日起休产前假。公司未直接回复或与她沟通,却以在内部通知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出具通知,提出彭女士预产期在6月中下旬,不应从6月1日起休产前假,她的休假流程不合规,要求她限期返岗。

  之后,公司以彭女士存在旷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彭女士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自己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双方产生争议。

处 理 结 果

  经过一裁两审,法院判决网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产假工资等合计约8.5万元。

案 件 分 析

  针对本案,可从以下3个角度对公司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分析:

  第一,产前假是否必须根据预产期的时间休?

  由于预产期不是一个确定的生产日期,因此,法律没有对休15天产前假的时间段进行强制性限制。本案中,公司严格按照预产期计算彭女士产前假,并以此计算旷工的天数,这样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现实。

  第二,未按规定申请产前假,用人单位是否有提示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请假行为进行规范的权利,但前提是劳动者已经知晓用人单位的管理要求。本案中,彭女士主动向公司申请休产前假,并非故意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此时,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彭女士按照规定流程请假,但公司无视其申请,不与她直接沟通,于理不合。

  第三,限期返岗通知书能否以在公司通知栏公告的方式送达?

  限期返岗通知书的作用是催促劳动者返岗,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让劳动者知晓。在劳动者已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优先采取电话联系,仅靠张贴公告,显然无法达到催促返岗的目的,不能视为有效送达。

  综上所述,公司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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