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监字〔2014〕670号
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促进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现就我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及使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是指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所列建筑、安装、单独装饰、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中的社会保险费,是施工企业应为职工(包括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
二、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按规定纳入专户统一储存,专款专用。鼓楼、玄武、秦淮、建邺、栖霞、雨花台等六个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征管机构)负责;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五个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管理工作由各区住建(建工)局负责(以下简称区级征管机构)。
三、市住建委及各区住建(建工)局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查验其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四、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项目造价中规定的费率一次性缴清,不得减免,计取标准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省住建厅最新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在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上述所缴费用。
五、各级征管机构在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一式三联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预收款收据,建设单位将其中一联作为记账凭证、将另两联移交给施工企业,作为与施工企业工程结算的凭证以及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结算的依据;征管机构应同时向建设单位开具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凭证。
六、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按下述用途在各工程项目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额度内结算:
(一)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在我市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由各级征管机构直接划缴到各级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二)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可结合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动态评价结果,向各级征管机构申请预结算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以便通过其它渠道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职工(包括农民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凭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预收款收据退款联等有关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征管机构将该项目社会保险费的余额及银行活期利息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七、市级征管机构应加强对区级征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各级征管机构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完善监管程序,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八、本实施意见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建建监字〔2012〕715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