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郭某是北京市一家电容器厂的职工,至今已有近20年的工龄。该电容器厂为加强内部职工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其中一条规定,厂里的在职职工,平时在厂内不许打架斗殴,否则,将被永远开除出厂,终止一切待遇。2018年2月,一直表现不错的郭某,在工作中因为与同事赵某的一点摩擦发生纠纷,郭某打了赵某一拳,但在周围其他同事的竭力劝阻下,事态很快平息。几天后,已将此事忘到脑后的郭某突然被厂人事部门找去谈话。该人事部一位负责人称,郭某打人事件虽然很快得到平息,也没有产生多大负面影响,但为严肃厂纪,经厂领导研究决定,还要对其作开除处理。随即,他们就让郭某在一份处分决定书上签字。郭某以厂里规定的“厂规”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合法,不能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依据为由,提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该电容器厂制定的厂规,仅是厂里几位领导私下拟定后公布实施的,未经过厂里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另外,庭审中,郭某的代理人还当庭出示了该厂30多名职工的联名信。联名信认为,厂里草率开除一个工作能力和平时表现都还不错的老职工,不合情理。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郭某的仲裁请求,裁定恢复郭某的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本案电容器厂之所以败诉,是因为电容器厂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没有经过合法程序,没有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该规章就不能作为处罚职工的依据。因此,公司今后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注意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