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去上班,竟然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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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江湖  添加时间:2021年06月01日  阅读量:8

  有这样一群人,上班比谁都积极,天天到公司开会,喊口号,像打了鸡血一样,公司的规章制度又多又严,还对他们进行严格的管理、培训、教育、考核、监督、检查等。

  这样一群兢兢业业的人,表面上看与公司具有依附性、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就一定形成劳动关系吗?

【案例来源】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6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1日,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公司(甲方)与徐某(乙方)自签订本合同起建立代理关系,本合同非劳动合同。

  约定: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规章以及甲方针对代理人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的行为进行管理、培训、教育、考核、监督、检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必要的培训、教育、考核、检查等活动,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和规定,就乙方未参加或未按照规定参加前述活动,视情节对乙方采取包括扣减佣金作为违约金、解除本合同在内的处理措施。

  签订个人代理合同后徐某在公司先后兼职、专职从事寿险营销,根据业务销售量提成,自行缴纳社保,兼职期间出勤天数相对较少,且不固定,专职期间每月出勤20天左右。

  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徐某至江阴公司云亭办事处参加每日的晨会和培训。办事处张贴的出勤管理办法规定:专职人员出勤要求为每周一至周五按时参加公司早会,每月出勤天数≥20天视为满勤。无故缺勤一次乐捐50元,事假一次乐捐管理费30元,病假、婚假、丧假、产假不乐捐,每月最多乐捐200元。连续2个月出勤天数≤10天的,从下月起按兼职人员处理。请假需提前申请并经相关领导批准方有效。兼职人员出勤要求每月至少参加4次早会。需每天参加公司晨会、险种培训,结束后由业务员自行安排。

  2016年10月18日8时9分许,徐某在前往办事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事故致徐某左上肢缺失无修复可能。

  2016年11月11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不负事故责任。

  徐某向工伤认定中心申请工伤认定,因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中止。2017年4月7日,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获支持,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依照该规定,业务员遵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及客户提供相关服务,保险公司与业务员建立保险代理关系。

  本案中,徐某与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系保险代理关系,而徐某的权利义务及工作内容也均未超出该合同约定,故徐某与公司系保险代理关系。

  从发放给徐某的报酬数额和支付形式上看,发放数额不等且相差较大的报酬,是与其保险业绩、团队人数提成计算有关,并通过佣金账户的形式支付,该报酬与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有本质区别。

  徐某主张受江阴公司的管理,每天需要指纹打卡参加早会,与该公司之间存在极强的人身依附性,但保险行业系特殊行业,根据合同约定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或其规章制度对其业务员进行相应的管理培训,江阴公司作为公司的下级机构,对在江阴范围内从事代理公司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有内部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对徐某的培训和管理是为了确保保险代理业务健康有序地开展,符合法律规定,培训和管理并不影响徐某与公司基于平等自愿所建立的代理关系,并不能因此而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更不能确认代为管理的下级机构与个人代理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徐某主张与江阴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于法无据。

  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徐某与公司签订的个人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从该合同内容来看,徐某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委托代理业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按照徐某所做工作业务量支付一定佣金,业务量多少直接决定佣金的多少,故双方系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江阴公司作为公司的下级机构,对在江阴范围内从事代理公司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进行管理、培训,也是为了确保保险代理业务健康有序地开展,其行为不影响徐某与公司之间基于平等自愿所建立的代理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上的人身依附性,不能据此认定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更不能据此确认徐某与代为管理的下属机构江阴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故徐某要求确认与江阴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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