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月底发上月工资,他一招封喉获赔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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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库  添加时间:2021年05月31日  阅读量:6

小编按

  :2021年5月27日,《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对很多深圳的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件欣喜若狂的大事,因为会改掉一些容易让企业掉坑的条款,特找出一篇旧文重发,以表纪念!

基本案情

  徐老汉系深圳华山公司员工,在公司已工作20年。

  这段时间以来,他有点焦虑,更有点寂寞。

  寂寞不是写着脸上的,真正的寂寞是在骨子里的,觉得全世界只剩下了自己。

  时光如刀,在他脸上割出了道道皱纹,一入江湖岁月催啊。

  每次一想到7月6日他将达到60岁,他就显得有点心神不宁。

  60岁,是徐老汉将要退出江湖的日子。

  按照广东的司法实践,只要员工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不管员工是否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都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然,这也是目前国内很多地区的司法实践。

  我们可以看个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12478号裁定: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本案劳动关系因杨超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故杨超志诉请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徐老汉心中多少有点不舍,毕竟20年了。时间飞逝如电,看不清的岁月,抹不去的从前。他对公司还是有感情的。虽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但,终归是要离开。

  眼看着就要到7月6日了!这天,徐老汉陷入沉思。

  他在思考如何能全身而退,且能获得一笔经济补偿金。

  必须出手快狠准,一招制敌!

  他突然想到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2日,但公司历年来均是月底发放上月工资。

  他知道该怎么做了!

  6月底,他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一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深知大事不妙,赶紧于当日支付徐老汉5月份工资,想将徐老汉的招数化解于无形。

  但,为时已晚!

  因为,徐老汉出招已直击公司要害!

  一招已致命,且无药可救!

  最终,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公司败诉!

深圳中院终审判决认为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徐老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日。

  公司历年来均是月底发放上月工资,违反法律规定,亦违反双方关于每月12日发放工资的约定。

  此外,公司在收到徐老汉《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当日才支付5月工资3054.6元,虽然公司主张曾于2015年6月4日现金支付徐老汉2015年5月部分工资3000元但徐老汉拒收,但双方工资支付形式为银行转账,故即使徐老汉拒绝领取,并不妨碍公司转账支付。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公司拖延支付徐老汉2015年5月工资并无不当,徐老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

  徐老汉于2015年7月6日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徐老汉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公司确实存在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徐老汉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徐老汉支付经济补偿金89775.65元(4379.3元×20.5个月)。原审判决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实务分析】

  一、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立法者认为,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当月工资次月底支付是不是未及时支付?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12日支付上月工资,但公司却长期在月底才支付,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属未及时支付。

  另外,《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也就是说,在深圳,如果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自然月的话,下个月7日前必须发工资。

  如果公司不能在7日前发工资,能否通融通融呢?

  条例第12条对此做了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即,在公司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可以延迟5天发工资,即下个月12日前必须发。

  在生产经营困难这种极特殊情况下,取得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最迟可以在22日发工资。(小编注:这次深圳修改工资支付条例,这条列入修改案。为了增强市场主体在劳动用工方面的灵活性,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本次修改调整了关于工资支付日规定,将其延长至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公司长期在月底发上月工资,将特殊情况下的延期变成一种常态,既属违约行为,又属违法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公司“确实存在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三、天下武功,唯快不破

  徐老汉能赶在退休日前全身而退,且获得一笔数额不低的补偿,其出手之快,拿捏之精准,可知其功力已臻化境!

  摆在徐老汉面前有3个时间节点,必须精准把握!第一个是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日。马上就到了,必须赶在7月6日前出手!否则,金盆洗手之日,便是远离江湖之日。

  第二个时间节点是6月22日。按照深圳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以自然月作为支付周期的,特殊情况下工资最晚可在次月22日支付,如果早于这个时间点出手,有可能功亏一篑!

  第三个时间节点,就是公司支付工资日。徐老汉必须趁公司还没发工资时出手,一旦公司先出招,将工资下发,徐老汉再出手就来不及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用人单位有延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劳动者离职前已经发放,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徐老汉精准拿捏了各个时间节点,迅速出手,一招封喉!

  他成功了,全身而退!暗淡了刀光剑影,远去了江湖恩怨。

  虽然他已退出江湖,但江湖中仍有他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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