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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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施行日期:2006年03月31日  阅读量:6

苏劳社察〔2006〕6号

一、不准在非公务场所使用劳动保障监察证及执法标志。

二、不准借用被监察单位的车辆和通讯设备。

三、不准向被监察单位和投诉人索取利益或接受其提供的各种无偿服务。

四、不准利用职权从事有偿中介、有偿劳动。

五、不准到被监察单位报销费用。

六、不准向被监察单位推销产品、征订报刊。

七、不准接受被监察单位的礼金、礼物或有价证券。

八、不准在被监察单位就餐或接受其宴请。

九、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及执行公务前饮酒。

十、不准泄露公务中获取的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版权所有:南京市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025-8368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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