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这个程序,规章制度就是废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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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资在线  添加时间:2021年05月27日  阅读量:6

  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体现,如果没有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将无法实现对劳动者的有效劳动管理。

  很多用人单位虽然有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这样的规章制度对于用工管理没有任何帮助,就等于是废纸一张。

  本案中,公司虽然有规章制度,但公司最终还是败诉了,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案例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终248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2019年9月2日,刘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置业顾问工作,工资为每月底薪5000元加佣金提成。

  2020年1月9日公司口头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

  刘某要求公司支付提留的10%的佣金82091.19元。

  公司依据公司的考核办法,满足计提条件的佣金,当月发放80%,年终发放10%,项目年度总佣金,公司提留5%年终时统一分配,另提留5%交付时统一分配。对于超过认购协议约定时间未签订购房合同,对相关人员扣发相应的提成。

  公司认为根据考核办法的规定,应扣除10%的项目年度总佣金82091.19元。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全额向刘某发放佣金,公司要求扣除10%的佣金是否符合规定。

  为此,公司主张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人员的提成及佣金发放的规定,也履行了向刘某告知的义务,故公司不应支付提留的10%的佣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公司举证的考核办法中关于销售人员的提成及佣金发放的规定系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考核规定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决议通过,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义务,现公司要求按照该规章制度提留10%的佣金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工资差额82091.19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支付刘某10%的佣金即绩效工资差额。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公司主张依据其考核规定无需支付刘某5%年终统一分配提成及5%交付提成,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考核规定经民主程序制订并已充分告知刘某,故考核规定不能作为本案审理依据;且刘某系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参与年终统一分配及房屋交付工作并非刘某原因。

  综上,一审判令公司支付刘某全部绩效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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