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虚报考勤冒领公司26万,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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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添加时间:2021年05月26日  阅读量: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个罪名,同时修改了多项条款。其中,为了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等罪名的刑罚配置,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将职务侵占罪的刑期由原先的两档调整为三档,同时增设了罚金刑,使刑罚调整更为合理。

基本案情

  自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王晓明(化名)利用担任公司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考勤的方式,冒领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晓明近亲属积极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乳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因我国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事后法,刑法适用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刑较轻,故本案应当适用新法。

  乳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晓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后对比

  职务侵占罪修改以前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提示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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