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不同含义,两者不能混用。根据《劳动合同法》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以下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间届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提前通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上述法条看,提前通知义务或者代通知金适用于“解除劳动合同”,而非“终止劳动合同”。
在以上判例中,仅有北京地区的认为合同到期终止时,用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未提前通知的赔偿金。
为什么北京支持了劳动者的代通知金?
1.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的提前通知义务,以及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的罚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2. 其他地方是否存在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提前通知义务
从作者查询的资料来看,全国范围内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被修订)、大连市(《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已失效)曾有相似规定,现行有效的仅剩下黑龙江省的《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 关于劳动关系处理的有关程序问题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书面形式征求职工意见。7日内职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职工同意续订的,应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1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依据《劳动法》相应条款规定,职工与本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解除或者终止等事项;......
总结
劳动合同终止时,除北京市与黑龙江省外,用人单位无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