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的效力如何?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劳资在线  添加时间:2021年05月26日  阅读量:6

案情介绍

  2011年3月5日,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42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11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都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此合同于2011年3月20日被劳动部门确认。

  2013年8月1日,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13年8月3日,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职工每月工资4100元,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后来分厂有些工人看到集体合同的规定,要求将工资提高到4200元。而公司认为,公司虽然签订了集体合同,但分厂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每月工资为4100元,而且职工已经同意,同时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不同意将分厂工人的工资提高到4200元。于是工人提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事实是比较清楚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法》第3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54 条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因此集体合同具有确定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最低标准的效力,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约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纺织分厂是纺织公司的下属单位,公司工会与公司订立的集体合同当然适用于分厂。因此裁决将分厂劳动者的工资提高到4200元。

律师点评

  为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工人的仲裁请求?这是本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集体合同的效力。当公司工会和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与公司和分厂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究竟应该遵守哪一个合同的规定呢?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报酬和劳动条件等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适用集体合同的标准。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