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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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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施行日期:2025年12月29日  阅读量:48

苏人社发〔2025〕53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大力促进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省政府各部门举办的公办技工院校和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技工院校(以下简称技工院校)。

(二)技工院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技工院校领导人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突出专业队伍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人尽其才的使用机制、各展其能的激励机制、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促进技工院校人力资源科学管理。

(四)分类指导,助力发展。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技工院校发展情况,充分考虑院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充分调动技工院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岗位类别与等级

(一)技工院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6个等级,即二至七级。正高级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技工院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二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领导管理岗位包括校级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包括综合管理、教学、科研及教辅机构等)领导岗位。普通管理岗位是指不担负领导职责的其他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数量,根据技工院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技工院校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管理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公办技工院校的岗位总量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或者根据教育培养规模合理确定。

(二)岗位类别与比例

技工院校应根据其办学定位、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自主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教师岗位数一般不少于学校岗位总量的80%;管理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原则上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与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1)根据技工院校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标准。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最高控制标准为:省重点技师学院43%,其中正高级不超过5%(以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为基数,下同);技师学院40%,其中正高级不超过4%;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38%,其中正高级不超过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应当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一般应当低于教师岗位。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根据技工院校建设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结构实际进行合理确定。

(2)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比例省重点技师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分别为

1:3:6、1:3:6、0:4:6、0:3:7;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管理岗位

(1)技工院校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设置。

(2)技工院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确有需要的,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指因技工院校常设岗位没有空缺,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设置,由技工院校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五、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技工院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任职资格由学校推荐,经省级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

2.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有关条件、规定执行。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由技工院校自行确定。

(三)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

1.四级管理岗位,须在五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3.六级、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作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与管理

(一)技工院校岗位设置方案实行备案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技工院校岗位设置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技工院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综合因素以及专业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2.备案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技工院校按照审核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校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技工院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4.组织实施。技工院校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技工院校因编制增减、领导职数增减或事业发展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

七、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技工院校制订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院校应成立聘用委员会,院(系)成立相关聘用组织,分别负责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技工院校聘用人员,必须在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内进行,不得突破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

(三)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工作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级岗位的聘用人选由院校自主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能力水平,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聘任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

(五)坚持按岗评聘,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需要转岗聘任的,未转评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六)技工院校要根据学科专业的不同特点、岗位职责的不同要求,建立符合技工院校工作规律,以促进绩效改进和技能人才发展为导向,由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适应不同岗位需要的考核评价办法。聘用合同期满前,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聘用合同,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八、组织领导与监督

(一)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列入“三重一大”。要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专班,及时研究解决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技工院校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技工院校要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用得好。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问责。要主动接受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全过程监督,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所在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全过程监督,切实发挥好部门职能作用,对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加强指导,并适时开展督查。

(四)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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