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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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某科技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5月25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8日,某科技公司通过人事专员秦某微信通知宋某于4月15日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并承诺工资每月13000元,试用期工资80%。4月12日,宋某与其现在任职的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4月14日,该科技公司告知宋某,因公司经营问题,原招聘职位取消。4月30日,宋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以仲裁申请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书。宋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该科技公司赔偿工作断档损失三个月的工资等。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人事专员秦某发给宋某的微信内容意思表示明确,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宋某有理由相信其已经被公司录用,将于4月15日入职。之后,该科技公司取消招聘岗位,并未及时通知宋某,直到4月14日才告知宋某,导致宋某基于对某科技公司的合理信赖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造成损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科技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存在明显的缔约过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宋某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科技公司未向其提供工作岗位的情况下需要一定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以获得收入来源。宋某请求参照某科技公司承诺的月工资标准计算三个月的收入损失,该损失在科技公司可以预见的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应赔偿宋某三个月预期工资损失。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必须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倘若用人单位承诺给予劳动者工作岗位后又取消,且未能及时通知劳动者,导致劳动者因为错误的信赖而失去原本的工作岗位,即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考虑到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除了包括为缔约合同所直接受有的损失,还应包括由于对方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有的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考虑以用人单位所承诺的月工资标准,乘以劳动者寻找新工作的合理时间,作为用人单位最终所应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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