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和领导一同出差入住酒店,两人房间挨着,因酒店房间隔音效果差,结果员工听到了其领导与人事部经理的通话,通话过程涉及到其领导向人事部表示该员工工作上的不好,员工听到自己名字,感觉会对自己工作造成影响,赶紧到楼道里领导房间门口进行录音,该员工称其只是想保留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接下来引发了两轮官司,一轮官司是其领导告该员工侵犯了隐私;第二轮是公司解除了该员工劳动合同引发了劳动争议。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
案件事实
张某某于2009年3月16日入职艾利滨海分公司,工作至2018年7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某需要向艾利滨海分公司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艾利滨海分公司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7月。
2018年7月4日,上级主管新某某曾与张某某因外出工作入住同一酒店,张某某在新某某房间门口偷听新某某与他人之间的通话并进行录音,其后将录音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他人发送。
2018年7月25日,艾利滨海分公司以张某某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行为准则》、《员工手册》相关政策为由,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观点
2018年7月26日,张某某以主张赔偿金等为由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18]第41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艾利滨海分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959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60073.9元、竞业限制补偿金37368元、报销款1643.63元。
艾利滨海分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观点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8112号
一审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赔偿金,本项诉讼请求的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张某某存在于上级主管新某某房门外偷听、偷录及向他人发送音频的行为,认定张某某侵犯新某某隐私权。虽然艾利滨海分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等材料中与张某某行为不完全吻合,但不能苛求用人单位对每一细节均作出规制,尤其是按照一般认知不具有正当性的行为。
张某某作为艾利滨海分公司经理级别管理人员,在上级主管入住的房门外进行一段时间的偷听、偷录并向他人发送,且张某某自述新某某与他人通话内容涉及其个人工作安排,该行为在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亦对上级主管的劳动管理造成妨害,该种行为不应当为社会所倡导,故艾利滨海分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其诉请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513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均受法律保护。艾利滨海分公司主张艾利滨海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提交《员工手册》及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张某某不予认可。经审查,艾利滨海分公司基于张某某在上级主管新某某房门外偷听、偷录及向他人发送音频的行为,而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2019)京03民终7526号民事判决业已认定张某某侵犯新某某隐私权,一审判决基此认定“张某某对上级主管的劳动管理造成妨害,该种行为不应当为社会所倡导,故艾利滨海分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其诉请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天津高法再审观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申168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张某某在上级主管房门外偷听、偷录并向公司其他人员发送所录音频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某上级主管的隐私权。虽然艾利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明确将员工侵犯他人隐私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故,艾利公司以张某某存在侵犯其上级主管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点评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不过这个案,一审、二审、再审,齐刷刷认定员工偷听领导与人力资源经理的通话录音,并将音频发给特定人,侵犯其领导的隐私权。用人单位的章制度中没有相应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理由是尊重他人隐私权是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不过,从预防风险角度来说,建议用人单位还是要完善相关制度为上策,以规范员工之间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