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经常发生,如果不了解基本的劳动法律知识,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能很好的维护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为此,笔者为大家编写了“劳动法律知识实务问答”,一问一答,简洁明了。
今天介绍劳动合同效力的12个问题。
1、劳动合同什么时间生效?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盖章生效;可以约定到某个时间生效;可以约定达到某个条件生效。
【法条链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2、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法条链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3、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要交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4、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实际到岗,劳动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1)明确约定了生效时间为实际到岗日,未实际到岗,劳动合同不生效,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2)未约定生效日期,或约定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即使未到岗,劳动合同也已生效,但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5、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1)得到劳动者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签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其有效;
(2)未得到授权,或无证据证明得到了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应当认定无效。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编第七章代理
6、《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7、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8、什么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1)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3)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9、什么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1)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依据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
(2)强制性规范通常以“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提醒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
(3)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未必无效。
10、哪些机构可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11、劳动合同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1)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有过错的一方向受到损害的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八十六条
12、因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