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当事人并非能做到及时固定证据,会出现一个事情两个故事的现象,此时当双方各执一词,现实版《罗生门》再现,裁判者该听谁的,就是一个问题。虽然有举证责任的分配来把败诉风险交给举证责任的一方,但基于尽量查清客观事实的追求,裁判者也会用尽各种办法来探究案件真相,于是,测谎仪就是一个来帮助裁判者断案的”神器“。我们来看一个在劳动争议中用测谎仪断案的真实案例!
案件事实
2014年6月23日,董某某入职广益公司,广益公司从事食品卫生行业。
2019年7月5日,董某某拿纸皮在车间的地板上垫着睡觉。
2019年7月10日,广益公司的王某某找董某某谈话,谈话内容双方存在争议,双方都没有录音,对谈话内容产生了争议。
2019年7月11日,董某某去劳动服务站投诉广益公司解雇董某某。劳动服务站让董某某等待几天以便拿到被公司解雇的证据,董某某随后没有回公司上班。
2019年7月24日, 广益公司因此根据员工就业规则第40条的惩罚细则第4点第(2)项的规定对董某某作出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这到底是公司解除董某某 OR 董某某自行离职呢?
劳动仲裁请求及结果
2019年7月30日,董某某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广益公司向董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340元。
仲裁结果:1、确认广益公司与董某某解除劳动关系。2、广益公司向董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137元。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广益公司与董某某的陈述,结合双方确认的证据,董某某在2019年7月5日中午存在在车间睡觉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其次,广益公司发现董某某在2019年7月5日中午在车间内睡觉后,在2019年7月10日有找董某某谈话,双方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但对于2019年7月10日的谈话内容,广益公司与董某某存有争议。董某某称广益公司的王某某当时明确表示公司决定解雇董某某,但广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当庭否认其谈话中有表示公司解雇董某某。广益公司与董某某对于当天的谈话内容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经本院当庭询问董某某与王某某,双方均表示同意接受测谎,且均表示同意将此次测谎结果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后广益公司与董某某共同指定由广东警官学院司法心理测试技术中心进行测谎鉴定。2019年12月23日,广东警官学院司法心理测试技术中心向本院出具司法心理生理测试报告,测试结论为:王某某说“2019年7月10日,他没有向董某某说过她被解雇了的话”系说谎话;董某某说“2019年7月10日,王某某向董某某说过她被公司解雇了的话”系说实话。广益公司对该份测试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因广益公司与董某某无法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且董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重新鉴定,故本院对广益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再者,广益公司提供的2019年离职人员工资表显示,该离职人员工资表的制表人是“林艳”,林艳签署的制表日期为2019年7月11日。由此可见,广益公司在2019年7月11日时已将董某某列为离职人员并制作了离职人员工资表。该份离职人员工资表显示的制表日期与上述测谎报告结论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广益公司在2019年7月10日已经决定解雇董某某、并在2019年7月11日核算了董某某的离职工资。至于广益公司在2019年7月22日才向董某某支付结算工资,只是广益公司审批支付工资的日期推迟导致工资推迟支付,不足以推翻广益公司在2019年7月11日已将董某某列为离职人员的事实。且广益公司在庭审中称其在2019年7月22日向董某某支付2019年6月及2019年7月1日至18日期间的工资合计7743元。但根据广益公司自行提供的离职人员工资显示,广益公司在2019年7月11日制作离职人员工资表时统计出董某某的离职工资为7743元,即该7743元中不可能包含董某某2019年7月11日之后的工资,可见广益公司在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
最后,广益公司提供的2019年7月15日处罚及调岗通告、2019年7月24日员工自离通告均是在制作离职人员工资表之后形成的,且广益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上述通告送达给董某某,该两份通告的内容及制作日期明显与离职人员工资表反映的制表时间相互矛盾,属于广益公司单方制作的通告,本院对该两份通告不予采信。
综上四点,本院认为,本案的测谎报告结论与广益公司提供的离职人员工资表显示的制表时间相互吻合,且与董某某的主张相吻合,亦与广益公司到劳动服务站处理董某某投诉的时间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定,广益公司在2019年7月10日通知解雇董某某,导致董某某自2019年7月11日开始没有上班,本案是广益公司解雇董某某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虽然董某某在2019年7月5日中午有在车间内睡觉的行为,但该违纪行为较为轻微。根据广益公司的员工就业规则第40条第2项第(8)点的规定,广益公司应对董某某作出书面警告处理。现广益公司对董某某作出解雇处理,明显不符合员工就业规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董某某有权要求广益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于董某某与广益公司均对仲裁裁决统计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没有异议,故本院认定,广益公司应向董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137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广益公司是否需向董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广益公司认为案涉测谎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申请重新测谎。一方面,测谎结论实际上仅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并非定案依据且广益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案涉测谎结论错误或者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另一方面,董某某也明确表示不同意重新鉴定,故一审对其重新测谎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广益公司的代理人王某某否认其在2019年7月10日与董某某的谈话中有表示公司解雇董某某的意思,但广益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已向董某某送达《关于员工董某某上班时间睡觉处罚及调岗的通告》、《员工自离通告》,且上述文件的形成时间均晚于广益公司制作的载有董某某离职工资的离职人员工资表。结合广东警官学院司法心理测试技术中心出具的心理测试报告结论及董某某未对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提出异议等事实,一审认定广益公司应当向董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137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4428号整理而成。
案例点评
首先,测谎这玩意笔者在2017年就代表用人单位向法院申请过,当时劳动者也爽快同意的,后来劳动者又反悔了,结果法院没有安排强制测谎,也没有做出对劳动者不利的判决图片。笔者依稀记得,当时法官说测谎不是强制性的,需要双方都同意才行,劳动者虽然先前同意了,但在委托机构之前反悔了,法院也没办法!
本案双方倒是都同意了测谎,所以才诞生这个新奇案件。其实,测谎只是个参考,不是定案的关键证据,但这玩意的结果肯定会影响法官的心证。图片
本案中,即便测谎结果出来印证了公司说谎了,那么就是违法解除了,为啥法院只判了经济补偿金,原因在于员工仲裁要求2N,但劳动仲裁利用了广东省之前的裁判口径,认为双方都无法证明离职原因的,按协商一致解除,裁决了N的经济补偿金。而后,劳动者没有上诉,且一审对经济补偿金数额没有异议,就只能给N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