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简要案情
2016年2月,陈某到某建设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建设公司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3月18日上午10时许,陈某在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做工时受伤。2017年5月2日,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的受伤为工伤。2018年7月31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2018年11月5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鉴陈某的伤情仍构成七级伤残。后陈某向射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某建设公司与陈某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射阳法院。射阳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某建设公司赔偿陈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514682.49元。判决后,陈某提起上诉,盐城中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中,陈某主张其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期限长达660天,要求按照其住院天数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要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陈某并未提交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其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鉴定结论,故法院对其主张的超过12个月以外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予支持。因此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住院治疗期限超过法定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限时,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和延长,否则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12个月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其停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