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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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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施行日期:2023年05月18日  阅读量:6

苏医保发〔2023〕29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工作,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可持续,现就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缴费

1.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自缴费到账的次日起,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到账当月起计算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2个月。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按统筹地区规定划拨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的第四季度,城乡居民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自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在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全年缴费部分,自缴费到账当月起计算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2个月。

4.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当地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相同标准缴费。

5.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由学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内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缴费代收代缴,自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入学参保并缴纳次年保费的,入学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关于参保关系变动、暂停及终止

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就业导致参保关系变动,或由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在3个月内衔接并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视作连续参保,参保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7.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自未缴费当月起暂停计算参保缴费年限,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自未缴费当月起暂停计算参保缴费年限,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暂停期间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灵活就业人员超过3个月未足额缴费,再重新参保缴费的,可再次设立不超过2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9.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满二十五年、女性满二十年的,自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次月起按统筹地区退休人员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2023年6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适用统筹地区原有缴费年限规定 2023年6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规定执行。

部分统筹地区缴费年限规定与《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参保群众的原则,制定过渡办法。

10.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办理参保关系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继承人依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1)参保人员死亡的;

(2)因出国定居、移居境外等原因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参保关系终止的情形。

三、关于退费

11.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本人可申请办理退费,参保人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申请办理退费。

12.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原则上不予退费。如因用人单位未及时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停保手续,且期间未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付的,可依申请办理退费。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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