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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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施行日期:2023年03月31日  阅读量:6

宁医发〔2023〕40号

各医保分局,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字〔2023〕2号)等文件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类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率由8.8%(含生育保险缴费率0.8%,下同)下调至7.8%。个人缴费率维持不变。

二、做好费率调整的衔接工作

2023年1月至3月用人单位已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新费率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缴额,差额部分退还至用人单位在医保信息平台登记的对公银行账户。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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