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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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  施行日期:2012年06月18日  阅读量:4

宁人社〔2012〕206号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政策和宁委发〔2012〕34号、宁委办发〔2009〕5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通过笔试、面试、民主测评、评议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竞争产生内部岗位人选的方法。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市管干部)的产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竞聘上岗应在经核准、备案的岗位数额内进行,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岗位管理规定办理。

三、竞聘上岗应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以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为目的,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者出现岗位空缺,出现分立、合并须对人员重新定岗,以及需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应实行竞聘上岗。

五、参加竞聘上岗的应是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六、各等级管理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一)五级职员岗位:在六级职员岗位满2年以上;或现聘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或五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六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七级岗位满3年以上;

(二)六级职员岗位:在七级职员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八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九级岗位满4年以上;或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满3年以上;

(三)七级职员岗位:在八级职员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或九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十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二级岗位满5年以上;

(四)八级职员岗位:在九级职员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或十一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十二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以上,或三级岗位满5年以上;

(五)九级职员岗位:在十级职员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或十三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以上,或四级岗位满5年以上;

(六)十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现聘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以上,或五级岗位满5年以上。

管理岗位具体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制定报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七、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按宁委办发〔2009〕53号文件第20条执行。

八、工勤技能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按宁委办发〔2009〕53号文件第21条执行。

九、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符合任职岗位规定的条件及现行的有关规定。

十、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具体负责竞聘上岗工作的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实行回避制度。

十一、竞聘上岗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与资格审查;

(三)竞聘;

(四)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

(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十二、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破格参加竞聘,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十三、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一年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受处分期间,等级聘用及有关问题处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五、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现行规定执行。今后如遇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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