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休假前的扣除加班费以外的工资标准足额向女职工发放工资,如用人单位仅按最低工资发放,差额部分应当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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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5月12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被告于2011年4月25日进入原告处工作,2012年11月2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于2012年6月27日至2012年11月2日期间休产假。被告在休产假前1年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技术津贴2000元、住房津贴450元、交通津贴200元,被告在休产假期间原告因被告请假予以扣款,后被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原告补发2012年6月27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的产假工资10415元,经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产假工资差额9800元。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职工产假工资福利差额10415元。

  法官说法

  国家依法保护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的工资福利应当与休假前的工资福利基本一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女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本案女职工属于晚育,其可享受产假128天。其在休产假前1年每月的工资福利包括技术津贴2000元、住房津贴450元、交通津贴200元等,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休产假前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现用人单位要求不予支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差额,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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