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要点
管理岗位的农民工与在一线施工的农民工相比,只是分工不同,同样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其劳动报酬权益同样应当得到保障。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6日,施工总承包单位 K公司与 Y公司签订了《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将某小区楼栋主体及配套工程的劳务分包给Y公司。
何某、范某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 Y公司在案涉工地上的负责人孟某介绍到案涉工地工作,岗位分别为架子工长、材料员。2021年10月26日,Y公司出具《拖欠工资明细表》,载明了包括何某、范某在内的12人土建班组人员工资拖欠情况,记载何某、范某职务分别为架子工长、材料员,每月工资10000元,分别出勤67天、90天,拖欠工资金额分别为22450元、30000元。后该项目停工,何某、范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拖欠工资。
K公司按照劳动监察机构要求,通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为该项目一线工人支付了相应工资。但劳动监察机构认为何某等人为项目管理人员,不算是农民工,对包括何某、范某在内的劳务管理人员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未予处理。
何某、范某向法院起诉 K公司、Y公司。法院认为,何某、范某虽然从事架子工工长、材料员工作,与一线农民工相比只是分工不同,同样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何某、范某被 Y公司雇用在工地工作,其 Y公司有义务清偿拖欠的工资。K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拖欠的工资有义务先行清偿,先行清偿之后有权再依法进行追偿。
案件分析
(一)正确理解农民工的范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条例》并未将管理岗农民工排除在外,只要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都属于受保障的农民工范畴,从事管理岗位的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同样应当予以保障。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管理岗位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办理,责令责任主体清偿欠薪,不因用人单位不同或者岗位不同而作区别对待。如果有证据证明拖欠管理人员工资问题不存在(如分包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企图通过虚构事实以达到其他目的),自然另当别论。本案中,何某有证据证明被拖欠工资,而当地劳动监察机构仅仅因为何某等人为项目管理人员就对其诉求未予处理,但人民法院支持了何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