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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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施行日期:2024年01月01日  阅读量:15

宁医发〔2023〕104号

各有关处室、单位,各医保分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各区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万元降低至1.5万元。

二、实施困难人员倾斜政策。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万元降低至7500元。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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