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宁医发〔2023〕104号
各有关处室、单位,各医保分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各区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万元降低至1.5万元。
二、实施困难人员倾斜政策。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万元降低至7500元。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