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环录音、脚环录像取证老板性骚扰,案情曲折离奇,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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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实说劳动法  添加时间:2021年05月11日  阅读量:56

  2021年5月7日,一个备受关注的职场性骚扰纠纷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开庭,笔者之所以关注这个案件,这个案件有几个特殊性:

  特殊性1:案件持续时间长,该案的法院受理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2021年5月7日的这次开庭距离立案已经过去了597天,据媒体报道这已经是原被告双方第6次在法庭上碰面了。

  特殊性2:该案的诉求,女职工要求性骚扰实施者及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案由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个案件的结果非常值得关注。

  特殊性3:女职工取证手段高明,用“手环”录音,用“脚环”录像,确实对职场性骚扰取证有借鉴意义。

  特殊性4:这次开庭之后,性骚扰的实施方,即公司老板却要求法警提供保护才肯离开。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个典型的案情比电影剧情还复杂的职场性骚扰案例。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入职姚某控制的某应急公司,岗位是总经理助理,即张某某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姚某的助理。刚入职时,姚某向她承诺会重用她,还出钱帮她租房子。租的是130平米的大房子,姚某出了三分之二的房租,理由是租大房子放公司机密文件,让她看管,因此给了姚某住房钥匙。

  张某某说,她作为姚某助理,她与其私下往来频繁,自工作之初就遭到过骚扰,但此前对于拉手、搂抱,甚至性质更恶劣的行为,她都是采取躲避的态度,为了工作而隐忍。

  2019年春节假期之后,她被调离了业务岗位,姚某表示“工资要低一点”,在她表达抗议后,姚某提出约谈,要探讨一下张某某到底适合做什么,以后怎么做,工资要怎么发。

  张某某预感到他会说什么,在同事的帮助下,试图在工作场所录音录像,这些录音录像设备被制成环状。于是,张某某在去和老板面谈时佩戴了“手环”和“脚环”,手环用来录音,脚环用来录像。

  2019年3月2日中午,张某某到达姚某位于某小区的住处,两人谈话时长约一小时十五分钟,期间姚某多次强行拥抱张某某,张某某对拥抱表示拒绝,有几次甚至惊叫了起来。

  在录音里,姚某说:

  “不讲感情看来你的工作状态就只值五六千”

  “讲感情我就把房租费给你出了,分分钟的事,懂了不?”

  “女人需要用好的就是用好男人,这是你们的优势,懂了不,不针对我哈。”

  “我就改变你的状态,就是在不伤害你,不让你怀孕,不伤害你男朋友的前提下,我也不是很垃圾。”

  “它其实是一种潜规则,真实的就是这样。”

  “对你的领导,有爱,有敬意,知恩图报,你的钱也出来了。”

  姚某指明了“互相信任的模式”。

  对此,张某表示:“我接受了,我就直接过来找你,不接受的话,就给你打电话说。”

  当天晚上,根据手环里的录音,姚某接到张某某之后,随即没收了她的工作手机和私人手机,接着,两人在小区楼下步行聊天。到了晚上十一点半左右,姚某邀请张某某上楼看电影,并告诉她“刚刚十一点”,张某某要求“十二点前必须回家”,到家后,她继续还谈工作“能不能解决下我的工作问题,我要失业了感觉。”

  姚某播放了色情影片,还给张某某倒了红酒。接近十二点,张某某借故去了厕所。手环响起一阵震动,手环关机了(备注:手环超过2小时就没电了),没能录下她后来的呼救。她还说,姚某翻到她身上,试图与她发生关系,由于她当时穿了毛衣和长裤,对方未能得逞,之后两人冷静了20分钟后,姚某送她出小区。

  2019年3月9日,发生这件事7天后,张某某办完了离职手续。在她提供的离职登记表照片上面,离职理由手写着“不会做人”。

  接下来出现了女职工告老板的维权过程和老板告女职工侵犯隐私的一连串官司。

女职工告老板的维权之路

  01.维权第一次:报警

  离职之后张某某去报警,但由于时间已经过了几天,存在证据不足,音频无法证明她被强制猥亵,警方未能认定姚某涉嫌刑事犯罪。

  02.维权第二次:联名举报

  报警未果后,张某某写信举报姚某的性骚扰行为,多名前员工也都签了字,决定联名举报。刘某某(女员工同事)身为男性,也愿意作为证人证明此事。他告诉记者,曾看到姚某捏女员工裸露的手臂,引发女员工抗拒性的闪躲。

  03.维权第三次:民事诉讼

  张某某的举报引起了四川省妇联关注,并为她联系法律援助律师,对姚某和某应急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

  民事起诉状称,不被性骚扰,是妇女的法定权利;同时,作为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安全环境下工作的权利。

  1.第一被告姚某

  利用其在公司中的职权,对女员工实施猥亵,性骚扰且造成心理伤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第二被告某应急公司

  作为用人单位,不仅没有依照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尽到其“应当预防和制止女职工的性骚扰”之法定义务,反而为虎作伥,为姚某提供便利条件,使姚某的侵害行为得以发生,导致张某某遭受人身、精神损害,劳动工作能力受限,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老板告女员工隐蔽取证侵犯隐私

  姚某曾向警方报案,称张某某录音的行为侵犯其隐私,但警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姚某提起行政复议未果后,对受理此案的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下称龙泉驿区分局)以及张某某提起诉讼,但两审均败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成都市中院的终审行政判决书中,认为“姚某对张某某实施了超出同事关系和非张某某自愿的肢体接触”、“张某某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所收集的视频音频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老板原来对每个女职工都下手

  除了张某某,还有其他员工指认姚某对其“动手动脚”。

  在手环所录的音频里,姚某在“指点”张某某时,提到了两名女员工,称给她们买了房和车。

  前女员工某彤说,刚入职这家公司时,她发现姚某会在和女员工开玩笑时,伸手去揉女员工的肩膀。“我以为他是属于那种比较搞笑,比较随意的人,就没太在意。”但有一次,某彤要请假的时候,却被老板的“热情”吓到了。据她回忆,当时她母亲生病,她想请假回老家。公司的规定是请假直接开除,她于是直接找到了姚某,姚某带她去酒店吃饭,在饭桌上对她表达“喜爱”,在车上抓她的手,还把毛巾垫到她的胸部与安全带接触的部分。晓彤说,临别时,姚某要给她几千元现金,还问“能抱你一下吗?”某彤说,当时她已经结婚了,拒绝了姚某的所有要求,第二天就辞职了。辞职后,姚某押着她的毕业证不归还,她带家人去找他,报警之后才拿回毕业证,但发现毕业证原件被姚某用笔画花了。

  前员工王某某三年前入职这家公司时,只有21岁,为了帮辞职的某彤拿回毕业证,她在微信里告诉了某彤姚某所在的办公区,此事被姚某发现后,从办公桌下拿出电击棍对她进行威胁。王小美说,姚某在车上时常对她动手动脚,公司人员流动率很大。“他对每个女生都会下手。”

  前员工刘某某告诉记者,她遭到过姚某的搂抱,还有不计其数的言语骚扰,但她认为“没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就忍了”。她辞职后,公司还欠了她几个月的工资。

案例分析

  看完以上案情,是否感觉比电影剧情还复杂,这个案件确实比较典型,折射了职场性骚扰的很多面。不过,笔者非常关注的就是这个案件中用人单位是否被判承担侵权责任。本号前期也发了很多篇与职场性骚扰有关的问题,唯独这篇涉及雇主责任问题。

  本号反复提到过《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这就意味着单位负有采取合理措施提前预防以及及时制止的责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尽到预防与制止之责,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规定是空白。

  对于雇主的责任,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此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如中国香港地区,曾有判例显示,如果雇主没有采取合理可行的预防职场性骚扰的措施,将会因员工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再如美国,对于职场上的利益交换型性骚扰(指由企业内负有管理职责包括有权决定雇佣、解雇、晋升、降职等的员工实施的性骚扰行为),雇主应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即一旦被认定存在此类性骚扰,雇主就应承担责任;对于职场上的敌意环境型性骚扰(指工作场所存在恶意的与性相关的文化,包括色情文件的展示、粗俗的涉及性暗示意味的言论等),雇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如果雇主能够举证已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但被害人未采取上述措施来避免损害,则具有合理的抗辩,在不具有过错的情形下可免于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选择笔者新作:《民法典时代的企业用工管理与风险防范--全流程风险识别、雷区避免与落地方案设计》(上下册)中的下册第七章第六节“性骚扰规定与职场性骚扰处理及风险防范"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职场性骚扰雇主责任规定的空白,截至目前还没有一起司法案例支持性骚扰受害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可能大家会问,既然中国法律规定是空白,该案女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的民事赔偿也无法获得支持了,笔者认为还不能这样下结论,这个案件发生在四川省成都市,而四川省的立法在职场性骚扰事宜上走的更远,不信的话,可以看看下面的规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第47条 ……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民誉损害,单位或者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可见,四川省对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采用的是"过错原则",就本案来说,笔者认为认定雇主(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应不存在问题,理由有以下2点:

  1.实施性骚扰者就是该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且几乎对每一位女职工都实施过性骚扰,他的行为甚至可以理解为公司行为了。

  2.该用人单位将办公地点就设在姚某的家(以下是受害者张某某提供的员工在姚某家工作的照片)。用人单位将员工工作地点放在公司法定表人、董事长家里,为高管对员工实施性骚扰提供了便利,也存在过错。

  这两年职场性骚扰频发,你们看看,本号开号还不到1年,就已经涉及这么多篇职场性骚扰的典型事件和案例了。

  看来处理预防职场性骚扰,光有《民法典》还不够用了,《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雇主责任何从何从估计要落地和细化才行。笔者隐隐约约感觉到,如果职场性骚扰再愈演愈烈下去就会逼国家出细则了。

  最后,本案还有个很大的亮点,那就是该女职工取证的手段非常聪明:手环录音,脚环录像!这可以供职场女性借鉴为取证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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