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期是否计入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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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5月11日  阅读量:31

基本案情

  某网络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成立,戴一(化名)于2017年11月13日开始负责该网络公司的筹建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2日。2018年5月24日,网络公司以戴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戴一作出《开除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戴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网络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网络公司称,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单位处于筹备期,未登记成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不应计入工作年限。

  一审法院判决:网络公司向戴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8905.38元(将筹备期计入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

  网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对于筹备期应否计入工作年限的问题,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一般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成立前即负责用人单位的筹建工作,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亦约定筹建期间的工作时间累积至公司成立后的工作年限,故应从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筹建工作之日起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并以此核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本案中,在筹备期即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虽然用人单位未登记成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但在该期间劳动者实际已付出了劳动,对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不能因为该单位在筹备期间没有用工资格,而逃避责任。其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期限也是从2017年11月13日开始,即当事人对工作年限作了明确约定,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害单位预期利益。综上,本案应将筹备期纳入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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