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2日18点,黄某完成当天实木家具油漆打磨工作,至门房间打下班卡后,在用人单位内车间旁浴室洗澡。洗完出浴室门(走向食堂、准备用餐)后3米左右,因地面油污滑倒致伤,诊断为三踝骨折(左外踝+后Pilon骨折)。用人单位主张黄某已吃过晚餐,是在走向厂门途中(不是工作场所)、因天雨路滑摔倒,即是在下班途中受伤。庭审中,其代理人变更诉讼理由为:黄某下班后洗澡非收尾性工作范畴,如认定工伤公司将取消劳动者洗澡待遇;工伤认定应持“三性”标准,本案不符合。
【调查与处理】
人社部门在调查中取得职业危害检测报告和证人证言,证明黄某岗位存在粉尘和每天工作后洗澡的惯例;确认2015年8月22日18点黄某完成当天实木家具油漆打磨工作并打下班卡后在用人单位浴室洗澡,而后在浴室门口附近摔伤系与其日常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范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等规定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是要明确“工作场所”范围可在用人单位厂区范围内延伸,判断的标准是工作需要。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工作场所’一词涵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工作场所”可因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厂区范围内延伸。
二是要明确“收尾性工作”判断核心是与工作(或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的相关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的《工伤保险》教材载明:“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场地、收拾工具等。例如煤矿职工在采矿工作结束升井后,必须要到矿区进行洗澡更衣,恰在此时出现滑倒摔伤,这种情形应当按照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本案黄某工作后洗澡属收尾性工作,其摔伤虽不在洗澡时但通过归入洗澡必经程序或其他收尾性工作范畴均可找到解决路径。判断的核心仍是劳动者行为与工作(或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的相关性。《关于印发全国工伤认定案例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人社工险便函﹝2010﹞9号)案例四:《戏耍打闹致伤是否算工伤》载明:“李**虽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吹扫身上的水泥灰尘属于收尾性工作,因为两人戏耍打闹致伤不是工作中的事故伤害,戏耍打闹已不属于工作的范畴……故不应认定为工伤”,此即为印证。
三是“工作时间前后”与法律适用问题。上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会议纪要中案例三:《在工作场所内非直接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能否认定工伤》列举职工上班由于天寒结冰在厂区内滑倒受伤、工作时间厂区内行走被叉车撞伤、中午去食堂买饭回车间路上滑倒受伤一般可认定工伤,只是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还是第(二)项规定时应详加把握。如上述会议纪要案例四所示,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收尾性工作如何适用法律?我们认为判断的核心是“工作时间”标准问题:一类是形式或狭义标准。依人社部组织编写的《工伤保险》教材,工作时间前后“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工作时间是规定或指定的特定时间段。二是实质或广义标准。比如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8时)打卡上班,8时零2分进入电梯时不慎摔倒受伤情形或者工作结束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吹扫身上的水泥灰尘属于收尾性工作”,前者定性为工作时间内的收尾性工作,后者定性为工作时间后的收尾性工作。我们倾向于按人社部教材观点执行,对所谓实质标准情形以工作原因或工作相关性为标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更妥当。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195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原审第三人工作岗位为救生员,制止未戴泳帽的泳客进入泳池,本身即属于其工作职责,不因时间处于下班前后的过程中而成为‘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即是说,一般情形下对工作时间前后或工作时间持形式(规定或单位要求)标准,特殊情形下(比如职工为保护用人单位利益,于规定或要求的工作时间前及后履行工作职责等)通过认可职工履行工作职责行为而采用工作(时间)的实质标准。
另补充说明三个问题:一是人社部相关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显示,职工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故本案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二是进入规定的上班时间后,职工从事收尾性工作的适用第(二)项规定是否妥当?我们主张尽量避免。三是对职工上班未(或无)打卡而实有证据无法证明职工行为于形式上的工作时间之前还是已进入规定工作时间段(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应自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或角度出发进行合理推定。
【典型意义】
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是指职工在上班前、下班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从事的搬运、清扫、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工具和工作服等辅助性或延续性工作。劳动卫生是《劳动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企业必须依法为从事高温、粉尘、油污等工作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此种情况下职工在单位浴室洗澡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属于工作的后续性事务或收尾性工作。
庭审中,人社部门明确告知:在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存在情形下,劳动者工作结束后打扫机器上的粉尘是收尾性工作,那么,劳动者自身洗澡亦属收尾性工作范畴;工伤认定非一律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标准,但工作原因相关性标准是其一贯要求;用人单位随意取消劳动者洗澡待遇,必将违反《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职业病防治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规定,亦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