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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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施行日期:1985年12月24日  阅读量:4

劳人险〔1985〕14号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应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198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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