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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行他字第12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即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职权,但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除外。
201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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