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女儿举办婚礼请假未批离开公司,公司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徐永连于2015年5月19日进入上海创绿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绿公司)工作,担任操作工岗位。
2019年4月24日,徐永连以女儿结婚为由向创绿公司提交请假日期为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7日的请假单后,当日离开公司。
2019年4月25日创绿公司通过短信告知徐永连:“徐永连,你原先的请假申请,公司经研究后认为,你请假的时间过长,且无正当理由,公司决定不予批准……”。2019年5月6日创绿公司通过短信告知徐永连:“徐永连,你原先的请假申请,由于时间太长且理由不充分,公司当时未予批准,并告知了你相应的后果。但你自2019年4月24日开始就未正常上班,截止今日(2019年5月6日)仍未到岗。你的旷工行为已经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达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希望你务必于2019年5月7日到公司面谈”。
2019年5月8日徐永连至创绿公司上班,同日16:56创绿公司向徐永连发出短信:“徐永连,对于你的旷工行为,公司数次联系你并告知后果,并于2019年5月6日通知你务必在2019年5月7日到公司面谈,但你在2019年5月8日才到公司进行面谈,面谈后,你又不辞而别不知去向。现你的旷工行为达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公司在此通知你,公司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创绿公司员工手册第5.7.10条“开除”条款所列情形包括“连续旷工三天(含)或一个月内有四天(含)旷工或一年之内有五天(含)旷工”,第6.1.4条“事假”条款规定“员工请假至少提前一天提交请假申请单,说明请假理由、天数,由直接主管审核,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第6.1.7条“无故缺勤”条款载明“……(2)员工休假申请未经上级领导批准,而随意缺勤者;……(6)无故缺勤一律视为旷工……”。
徐永连陈述:其是因女儿结婚办事而请假,其女婿家在西安,女儿结婚是于2019年5月1日、5月6日在安徽和西安分别办一场;其在2019年4月2日、3日就说过要请假,包括车间主任在内的其他员工都知道;2019年4月24日其到公司请过假,没有请到假,就打了110,做了笔录。
关于创绿公司不同意请假的原因,徐永连表示:2018年,创绿公司要求其签署《工薪结算声明》,其不签,老板亲自找了其几次,后只剩下其在内的几名员工没有签,其他没有签《工薪结算声明》的员工都去干保安了,对于其,是用拒绝准假的方式予以对待,说公司忙,不准假。创绿公司则表示:徐永连是在2019年4月24日提出请假的,不认可徐永连有关其在2019年4月2日、3日向公司提到请假的说法,其公司没有准假是因为徐永连请假时间过长,公司当时处于旺季,所以说时间短一点可以请,但这么长时间没法批假,徐永连就骂了几个领导,撂挑子走了。
2019年9月18日徐永连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裁决创绿公司支付徐永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786元后,徐永连、创绿公司均不服,先后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徐永连起诉请求:判令创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786元。创绿公司起诉请求:不支付徐永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786元。
一审法院:用人单位应从和谐劳动关系出发,认定劳动者请假未批属于旷工,解除劳动合同过重,违法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创绿公司主张因徐永连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解除了与徐永连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虽有管理自主权,但应本着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出发,处理好劳资双方的关系。本案中,徐永连因子女结婚事宜向创绿公司提出请假,创绿公司应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予以处理,但创绿公司在徐永连提出请假的第二天明确答复其因时间过长,不予批准,后又认定徐永连请假期间均属旷工,创绿公司对此处理显然过重,也不利于双方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创绿公司依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认定徐永连上述请假的性质属旷工,有违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本意,故确认创绿公司违法解除与徐永连的劳动合同。判决上海创绿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永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86元。
创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未经批准就离岗,确实有违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徐永连2019年4月24日起未经创绿公司批准擅自离岗之行为是否构成旷工,存在争议。依据已查明事实,徐永连于2019年4月24日以女儿结婚为由提交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7日的请假单后,创绿公司当日即告知徐永连对其该请假申请不予批准。但徐永连在与创绿公司发生冲突后即离开公司,后至2019年5月8日进公司后又再次离开。对于上述未经批准离岗行为,徐永连虽提出了其系因女儿结婚而请假、其在2019年4月初就说过要请假、创绿公司系因其拒绝签署《工薪结算声明》而以公司忙为由拒绝准假等辩解理由,但对此:
一则,劳动者因子女结婚而提出的事假申请,虽符合一般人情常理,但在父母就子女结婚并不享有法定假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因该事由提出的事假申请,享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审核决定是否批准之用工管理权。
二则,创绿公司对于未予批准徐永连2019年4月24日请假之原由,已予以说明。该公司作出的因公司当时处于旺季、徐永连请假时间过长而无法批准之解释,与徐永连自述的其本人2019年4月加班情况以及徐永连有关2019年4月24日创绿公司说公司忙而不准假之陈述相印证。徐永连虽称创绿公司不批假的原因是其不签署《工薪结算声明》,但该主张未得创绿公司认可,也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实难采信。对于徐永连有关其于2019年4月初就说过要请假之辩解,该主张既未得创绿公司认可,也难以成为徐永连2019年4月24日起未经批准即离岗的合理依据。
三则,从徐永连2019年4月24日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之事实、其有关2019年5月8日等得烦了就走了之自述看,徐永连不服从创绿公司用工管理之行为明显。再结合徐永连所述的其女儿办婚礼之时间,本院认为,徐永连在创绿公司未批准其请假的情况下,自2019年4月24日起擅自离岗,至2019年5月8日到创绿公司后又再次离开之行为,确有违劳动者应遵守的一般劳动纪律。创绿公司主张徐永连存在旷工行为,且旷工时间已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确有依据。创绿公司据此解除徐永连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据此,判决上海创绿餐饮设备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徐永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