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优秀人才协议工资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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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施行日期:2004年06月14日  阅读量:6

苏人发〔2004〕1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07号)精神,现对事业单位实行优秀人才协议工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协议工资,是指对受聘于关键岗位的技术和管理骨干,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人才的市场价格,平等协商受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并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的一种内部分配形式。

二、协议工资合同是专门就受聘人员应获得的工资收入签定的专项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作为单位与本人签定的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事业单位应当将协议工资分配方案送主管部门以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预审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人员大会审议通过。单位公布关键岗位的应聘条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组织专家评估,择优聘任,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工资收入水平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协议工资合同。

四、签定协议工资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议工资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员、主管部门各一份。协议工资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协议工资合同期限;

2、承担工作任务的名称及内容;

3、工资收入水平与支付方式;

4、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违约责任;

6、协议工资合同终止条件及终止后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7、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8、双方认为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的其它事项。

五、协议工资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聘用合同期限。

六、协议工资合同签定后,事业单位应当将协议工资合同及相关说明报送主管部门后组织实施。

七、协议工资合同签定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合同双方在协议工资合同中约定。协议工资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协议工资合同即自行终止。

八、协议工资合同期内,如遇有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解除合同。

九、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协议工资合同: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转移单位职务技术成果,泄露单位机密,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受聘人员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从事原受聘工作的;

4、聘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5、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十、聘用单位发生违反协议工资合同的,受聘人员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解除合同。

十一、协议工资合同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要努力协商解决,也可由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十二、协议工资合同执行期间,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由单位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仍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由单位和个人缴纳。

十三、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受聘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协议工资的重要依据。

十四、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实施协议工资进行指导和监督。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协议工资的组织实施,对协议工资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督促。

十五、本意见所指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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