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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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施行日期:2002年05月20日  阅读量:29

劳社厅函〔2002〕179号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青劳社厅发〔20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即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重新就业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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