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8年5月入职某环境科技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2018年11月12日,陈某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陈某就交通事故进行了索赔,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陈某就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但因侵权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局终结执行。后陈某就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起诉该环境科技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法院认为,陈某因案外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某环境科技公司应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等工伤医疗费用在其起诉侵权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已经处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重复主张,故对其主张的上述费用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时,劳动者既可以向第三人追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本身不冲突。但因医疗费用属于实际支出的费用,侵权人已经赔偿医疗费用的,劳动者不得再向用人单位重复主张。本案中,劳动者已经就侵权问题向有权机关主张并获得确定权利,应认定为已经赔偿,不能再就工伤医疗费用重复主张,但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而劳动者选择先要求工伤赔偿的,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可以在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