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小姐应聘某公司的总裁秘书,由于总裁秘书主要的职责是陪同总裁出席各种重要会议,因此总裁秘书的形象非常重要,前两任秘书都是因为怀孕而被公司另行安排工作。该公司为避免同样的问题出现,于是与李小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派李小姐进修,李小姐三年之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公司有权立即与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李小姐承担违约金。李小姐认为自己还很年轻,不着急结婚生孩子,因此同意了公司的要求,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李小姐意外怀孕。李小姐本打算做流产手术,但医生告诉她,由于她身体的原因,如果流产,今后可能永远怀不上孩子了。李小姐考虑再三,决定与男友结婚并把孩子生下来。公司发现李小姐结婚并且怀孕后,立即与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李小姐支付违约金。而李小姐也提起仲裁,原因在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签订劳动合同时,李小姐同意三年之内不结婚怀孕,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就业促进法》第2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用人单位与李小姐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违法与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李小姐经济赔偿金1万元,李小姐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企业可能会感觉到委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已经充分向李小姐解释了岗位的重要性,同意三年之内不结婚不怀孕也是李小姐真实的意思,企业并没有强迫李小姐同意,完全是企业与李小姐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李小姐违反劳动合同不仅没有支付违约金,反倒是企业需要向李小姐支付经济赔偿金。
由于劳动合同不同于其他普通民事合同,国家对劳动法律进行了很多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否则即使双方同意,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并不是只要劳动者同意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就一定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还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当事人当初签订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