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彭某是某机械公司员工,该公司因业绩下滑暂停了两条生产线,安排彭某等30名员工从2020年1月1日起在家待岗,复工时间另行通知,期间发放待岗工资2000元/月。一直到2020年8月1日该公司经营状况并没有好转,彭某等人多次要求复工被拒绝。
2020年9月彭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彭某随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支持彭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待岗是否有期限限制?
案件评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五点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限。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用人单位安排待岗已长达九个月,且短期内没有恢复生产的能力,彭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部分用人单位因对法律的理解错误或滥用,实践中产生各类因待岗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将待岗变成一种惩罚方式变相淘汰员工或要求员工待岗期间需要每天到企业打卡报到”等做法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