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员工工作量构成劳动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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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1年04月29日  阅读量:63

案情简介

  张某自2015年9月8日入职某报刊公司以来,一直负责自己区域的报刊投递配送、征订及报刊投递过程中的投诉处理,2020年3月13日开始,因负责该区域物流配送的物流专投员辞职,该公司在未征得张某的同意,将该专投员的工作分配给张某,致使张某难以在原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该公司的工作安排。张某拒绝配送全部物流货物,该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

仲裁结果

  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变更?

案件评析

  从本案张某配送报刊及物流件的区域、路线、配送量以及快递员配送物流件的实际情况分析,张某主张增加工作量后每天需加班3小时,符合实际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公司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增加超出合同约定工时的工作量,应视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仲裁委认为,该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增加工作量后的工作安排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对张某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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