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方某为某设计公司设计师,工作多年一直表现较好。2020年方某不幸患严重腰间盘突出疾病并多次请病假共120天,为不影响公司发展方某曾主动提出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未同意上述提议,反而在明知方某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两次将方某调岗至身体不适应的岗位。因调岗和考核问题,方某和该公司多次发生矛盾,后方某拒绝参加公司绩效改进计划,该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以方某“不服从单位管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方某的劳动合同。
方某认为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仲裁结果
支持方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方某病情较重,该公司明知方某符合上述解除条件,却在方某有意依据上述条款和该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两次对方某进行调岗,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对劳动者的履行合同能力的考虑,同时该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该调岗行为是生产经营的需要。
综上,该公司的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偏于机械,在岗位调整上未能充分考虑员工的身体状况,使得后续该公司组织的绩效考核丧失了合法基础,方某仅拒绝参与绩效改进计划并没有超出合理范畴,方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不成立,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对方某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