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受疫情影响某酒店业务量大降,为避免裁员,该酒店在2020年2月至5月期间对餐饮部部分岗位采取轮岗轮休方式上班,每周工作四天、休三天,并取消全部加班,相关工作方案已经职代会通过。
但王某不认可该方案,认为该酒店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其月收入从年前的6000元降低到2500元,便以上述理由向该酒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
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采取轮岗轮休方式工作是否构成“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案件评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该酒店在复工后,根据实际情况按法定程序短期内采取轮岗轮休形式开展工作,并无违反相关规定,工资发放也符合法定标准,应视为该酒店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属于“无法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王某的仲裁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