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劳保福利待遇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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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施行日期:1983年07月05日  阅读量:61

劳人险函〔1983〕33号

安徽省劳动人事厅:

兹将你省淮北矿务局芦岭煤矿工会询问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劳保福利待遇的来函转给你们。鉴于这个问题情况复杂,过去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请你们与人事、民政、公安、工会等部门共同研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径复该单位。现将河北省劳动局对处理这一问题的意见介绍如下,供你们研究参考。

一、因工出差失踪后,单位应积极派人寻找,查明下落。如经查找三个月后仍无下落时,从失踪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二、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时,从失踪第二个月起即停发其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三、所有失踪者,将来查有下落,如已死亡,一般可按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如生存他地或失而复归者,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我们考虑,对于工作时间或因工出差失踪后查明已死亡的,可根据查明的死因,分别作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处理;死因一时无法查明的,可暂按非因工死亡处理。

请注意总结处理这一问题的经验,并函告我们。


一九八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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